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损失的权利。可可商务(kk35.com)提醒,一般情况下,权利主体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四、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