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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7-29 08:43:18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