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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1-30 08:55:04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凭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款项结算时,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7类事项,欠缺记载上的任一事项,银行不予受理。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时,收款人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银行应在当日主动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收款人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