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票据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章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