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扣除其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如,2008年5月2日,企业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10000元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5%。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144天(30+30+31+31+23-1)。
贴现息=110000x5%x144/360=2200(元)
贴现净额=110000-2200=107800(元)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7800
财务费用 2200
贷:应收票据 110000
如果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即将已贴现的票据退回申请贴现的企业,同时从贴现企业的账户中将票据款划回。此时,贴现企业应按所付票据本息转作“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贴现企业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