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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取消银行间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强化信息披露

来源:网易金融 发布日期:2015-05-27 09:12:26

“大幅度提高发行效率,之前央行审批,材料提交完整后央行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目前下放交易中心后,可以在收到完整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流程,最快在登记日就可以上市。”孙海波认为,这将意味着在国内长期存在一级半市场大幅度萎缩甚至消失,因为从发行到上市的时间将大幅度缩短。

5月26日晚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文件(下称“9号文”),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记者了解到,央行9号文共有18条规定,早在上周,文件的部分内容便在市场流传。

文件称,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取消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此前,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除了符合“债券依法公开发行”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的条件外,还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等诸多文件。

2009年1月9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文件,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但依然有诸多约束。

“9号文仅保留依法发行和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两个条件,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只需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不再是交易流通的发行条件。”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对记者表示,本次发行条件大幅放松。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人士孙海波表示:“落实简政放权,取消债券交易流通审批。《通知》(央行9号文)明确债券依法发行后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发行环节仍然需要央行金融市场司审批。其他债券类型因为发行环境本身就无需央行审批,所以取消交易流通审批后就可以全程市场化运作,无监管审批流程。”

“从影响来看,取消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不会有实质性影响。实际上在调整前,人民银行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交易流通审批主要是程序上的步骤,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债券的交易流通审批已逐渐采取自动化方式。”中债资信政策研究部总经理杨勤宇告诉记者,此次9号文明确要求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在登记日以电子化方式将债券信息传输至交易系统。总体来看,此次人民银行公告进一步促进了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流通效率的提高,也是适应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扩容、发行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举措。

其中,文件的第六条规定: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

而此前,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大幅度提高发行效率,之前央行审批,材料提交完整后央行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目前下放交易中心后,可以在收到完成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整流程,最快在登记日就可以上市。”孙海波认为,这将意味着在国内长期存在一级半市场大幅度萎缩甚至消失,因为从发行到上市的时间将大幅度缩短。

放开交易限制

央行9号文规定:“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一)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二)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三)资产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债券交易;(四)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债券交易;(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以上债券交易可以进行,不过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

即上述投资者只要及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即可进行债券交易。

但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李奇霖告诉记者:“放开交易限制,强化信息披露。放开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回购交易权限,只需向同业拆借中心信息披露,而此前发行人禁止擅自或变相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同时,放开与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以及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债券交易权限,仅强调信息披露。”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信息披露要求。例如,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等。

同时,文件废止了包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在内的多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