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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说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5-05-08 10:02:45

 

  (一)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其目的是为了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伪造的票据的效力可以分为不同的对人的效力来观察:

  1.对于伪造者来说,由于伪造者并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在票据法上是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但是并不是说伪造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该是真实的,不能伪造或者变造。违法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伪造票据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的人才有可能承担票据责任,而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进行任何记载,所以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3.对于在票据上签字的其他人来说,由于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点,所以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相互并不受影响。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就应该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所以在本条中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在其之前,有真实的签章人,则其可以向其行使票据的追索权,要求履行票据权利。如果在其之前没有真实的票据签章人,则其不能够对于票据上的被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够要求伪造人履行票据义务,但是由于其和票据伪造者之间肯定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票据的变造的构成要件有: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必须是变更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使得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的行为。

  对于票据的变造来讲,其效力基本上是和票据的伪造相同的,但是也是有所区别的:

  1.对变造人的效力:如果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了,则其应该对其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变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则其应该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2.对于在伪造票据签章之前的真实签章人,对于其自己的签字负责,此时票据并没有被伪造过,所以的票据关系都是属于正常的。

  3.对于在伪造以后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对于票据伪造以后的记载事项进行负责,此时这些票据行为人对于该记载事项是明知的,而且其行为也表明其愿意承担这样的结果。

  4.如果不能够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是在变造之后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为签章在变造之前,承担与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一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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