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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效力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7-28 08:47:31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能再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出票人可以以对抗背书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无论持票人是否是善意持票人均可以对抗。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不适用无固性的规定。

    二、受让人不能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款项时,受让人只能以让与合同作为法律依据,以被转让的票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依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来寻求赔偿。

    三、禁止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被转让后,票据上的债务人不发生变化,仍为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仍对收款人负有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出票人仍对收款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票据责任,但对背书转让受让人则不具有该保证责任。

    四、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有权对被背书人拒绝付款。(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