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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背书承兑汇票效力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7-10 10:35:48

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进行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在3日内,付款人未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得依此而进行追索。
    
    附禁止背书条件的承兑效力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

  1、持票人可以认为承兑人已经拒绝承兑,并即作成拒绝证书并进行追索。

  2、持票人可以接受承兑人附条件的承兑,依其条件,在到期时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3、持票人接受承兑人附条件承兑,未进行追索,但违反其所附条件将汇票再行背书转让,承兑人得拒绝后手受让人的付款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