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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5-15 16:24:28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票据追索权是用来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的一种制度。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
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可可商务(kk35.com)提醒,票据追索权的发生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条件。这一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证明。

    附:《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