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是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依法主张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公示催告申请该如何写,可可商务(kk35.com)特列举一例公示催告申请实例,让可可商务用户有更直观的了解。
公示催告
申请人 深圳市蓝海星科技有限公司
因遗失号码为GA/01.06441055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5万元整,出票人为昆明瑞尔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账号:531078102018150005034,持票人深圳市蓝海星科技有限公司,工行账号:6240000101749361,收款人:云南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为:354011010000009689开户银行商行石林支行,出票时间为2006年4月14日,到期时间为2006年7月13日,背书人为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的判决书
送达判决书
本院于2006年7月13日受理了深圳市蓝海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所丢失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和民催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