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时,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