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制度通常适用于所有流通中的票据。
背书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了背书方式,并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前两项为绝对记载的事项,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背书仍然有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背书人均不记载日期)。
背书应写在票据的背面,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通过背书转让的效力表现为三个方面:
1、权利转移的效力。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从背书人手中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
2、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上就推定他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凭背书连续即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生效后,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一般要求是单纯背书,禁止附带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