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已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的除外。”
可见,取得票据权利时间是在公告期间还是在公告期外,决定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已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的除外。”
可见,取得票据权利时间是在公告期间还是在公告期外,决定票据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