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有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付款的提示人应该是合法持票人。在无背书转让情况下,合法持票人是汇票上所载收款人。在有背书转让情况下,合法持票人是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且须为能够依背书连续而证明自己为合法权利人的被背书人。对既非票据上所载收款人,亦非被背书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实质上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作为提示人进行有效提示。提示人也可以不亲自进行提示,而委托代理人进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通常是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代理付款人。
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根据规定,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中,应当明确记载以下事项:
其一,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其二,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三,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
其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