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