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持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行使的抗辩。
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金额的能力,如持票人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定的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收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可可商务提醒,其主要在于票据的背书是否连贯;
二、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仅在明显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适用;
以原因关系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而进行的抗辩。
三、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