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银行票据贴现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为了更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对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对商业银行确认损益有相当的影响。首先,在我国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都限在6个月以内,跨度较短;其次,票据贴现业务基本上都是贴息式,即贴现用票据面值扣减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余值付给原票据持有人。银行票据贴现会计处理应该怎么样进行呢?可可商务(www.kk35.com)特举一例,让用户对银行票据贴现会计处理有更直观的了解。
例如:2008年11月1日,某企业以面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息为月利率2‰,贴现期6个月,则银行的会计处理应为:贴现利息=1000000×2‰×6=12000(元)。
2008年11月1日贴现业务发生时:
借:贴现——××户 1000000
贷:活期存款——××户 988000
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12000
2008年12月20日结息时,应计入当期损益的为11月、12月两个月的利息收入: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4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4000
2009年第一季度末,银行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6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6000
2009年5月1日收回票据款项时,再确认4月份应计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00
贷:贴现——××户 1000000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2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2000
这样,对于持有跨期票据的银行,根据新制度规定,会减少本期收入,推迟到以后会计期间反映。由于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更能反映资金占用、相应风险与收入的配比关系,从而使财务状况核算更加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