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的通知
全棉市交字[2008]16号
各交易商、各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为促进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方便交易商资金结算,在与有关合作银行协商并征求部分交易商意见的基础上,交易市场从即日起接受交易商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结算资金。为此,交易市场制订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交易商通过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或棉花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采购商品棉时,可自行决定采取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费用由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商承担。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交易商应按交易市场要求,准备购销合同等四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承兑汇票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货款结算时,如有任何问题,请与交易市场联系。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方便交易商资金结算,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216号)以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品棉成交货款结算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接收
第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通过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平台或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采购商品棉时,可自行决定采取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交易市场接收交易商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交易市场原则上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交易商应按交易市场要求,准备购销合同等银行汇票贴现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承兑汇票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交易市场只接收下列承兑银行的汇票:
1、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具有联行行号的机构;
2、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等十二家全国性中小商业银行支行以上机构;
3、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天津等六家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以上机构;
4、监管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
第六条 交易商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下列要素:
1、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2、汇票已经被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
3、汇票承兑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距汇票到期日30天以上;
4、汇票背书须连续,签章(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名称须一致。粘单上第一记载人须在汇票和粘单连接骑缝处签章(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印章须齐全无误、清晰可辨,票面填写内容完整;
5、汇票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票据应无污损和残缺,各项记载事项清晰可辨,票据不能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