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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粘单使用规定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1-25 08:40:54

《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单。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中规定,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经审查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上述规定的都是使用粘单的法律许可及粘单使用方法。背书记载的位置原则上应位于票据的背面,但是在票据转让次数较多,票据背面没有记载背书的余地时,背书人就可以使用粘单,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所谓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背书记载事项的需要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背书人使用粘单作为背书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在票据背面不敷记载时,才能使用。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产生背书的效力。由于粘单不是票据本身固有的,而是另外附加的,为了使粘单能够成为票据的组成部分,确认粘单的效力,保证粘单使用的安全,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粘接处签单,以证明该粘单确为第一位背书人使用。因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使用粘单记载时,第一记载人(背书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