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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票据行为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1-08 12:35:30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四川承兑贴现提示您,以下几点不影响票据关系,属于无效的票据行为:

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这一情形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仅其本身无效,不影响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实质无效的行为,如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3、不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票据行为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一)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行为,该行为本身无效,且行为人享有对抗一切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二)欠缺实质要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善意的票据权利人依法仍对行为人享有票据权利。

(三)欠缺实质要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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